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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6日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毕业生档案,严把入学资格审查、在校表现和毕业资格审查关。

2、档案材料审查主要内容:

(1)高考考生资料;

(2)学生入学登记表(学校可以自行订制);

(3)选拔、保送学生登记表;

(4)毕业生登记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中专毕业生登记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5)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6)入党(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材料;

(7)在校期间奖励、表彰以及惩处决定;

(8)学年鉴定表;

(9)学生在校期间成绩表;

(10)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的由实习单位或学校颁发的考评证书及学校证明;

(11)研究生学位申请表、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表;

(12)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3、档案审阅由档案审查人员专职负责,档案齐全要及时进行登记并签字。

4、对于缺少原件的材料,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确实需要存档的必须加盖原出具材料单位公章。

5、档案材料的接收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接收的档案要逐一核对并进行。

6、转递毕业生档案必须详细登记,由单位统一领取并逐一签字。

7、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熟悉业务、掌握政策、认真鉴别、严格把关、保守秘密、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收发、审核和登记。

8、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硬件设施建设,做好毕业生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保证毕业生档案安全。

9、对档案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涂改、伪造毕业生档案材料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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